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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王鐘的《中國青年報》(2014年11月04日02版)
  湖南常寧版“雷政富案”日前重啟調查,相關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檢察機關。4年前,被性勒索的官員報案後,常寧警方對犯罪團夥“高舉輕打”,導致犯罪分子被判緩刑。警方破案後,又出現其他被性勒索的官員行賄辦案警員,要求銷毀不雅視頻的“案中案”。今年年初衡陽紀委重啟調查,稱將徹查。(《新京報》11月3日)
  因為紀委重啟調查,性勒索案才能“重見天日”,足可看出這類刑事案件的非同尋常:一是被性勒索的官員作為受害者,居然要求對犯罪團夥從輕處理;二是警方辦案時,因為被害者的官員身份,就銷毀了作為重要證據的不雅視頻;三是不法分子被“高舉輕打”後,仍然大搖大擺地繼續作案,性勒索官員成了風險小、回報大的事。其中,警方依法辦案的程序被破壞,被勒索官員涉嫌濫用權力掩蓋醜聞,助長了以性勒索為業的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。
  如此“案中案”看上去盤根錯節,歸根結底還是“權力”二字。犯罪分子看準了官員為保仕途平安,不敢冒“生活作風問題”敗露的風險,不敢把受勒索的事實對外聲張,即便報案了也希望低調處理。而警方因為掌握權力的官員“打招呼”,就不管不顧正常的執法程序,甚至執法犯法。一起並不複雜的勒索案件,因為沾染了“權力”,就變得極端扭曲。
  假使沒有紀委介入,恐怕這樣的案件至今無法真相大白。那麼,今後牽涉到官員的刑事案件,哪怕官員本人就是受害人,究竟怎樣才能避免“高舉輕打”?
  性勒索案一般先由公安機關偵查,然後檢察機關審查並提出公訴,最後再由法院作出審判。但碰到涉及權力的案件,僅按這樣的常規流程來辦,能否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裁決?與之相對照的是,涉及官員職務犯罪行為的案件,就不由公安機關主導偵查了,紀委在第一時間就介入了偵查。從常寧版“雷政富案”4年後再啟調查來看,紀委對案件能否公正、合法處置起關鍵作用。
  如果沒有權力作祟,在各種性勒索案中,紀委的關註點應該在官員“生活作風問題”——這雖然與官員是否違法犯罪不構成直接聯繫,但是少不了黨內紀律處分,涉案官員害怕的也在這一點上。少有出現性醜聞的官員,願意“高風亮節”地“犧牲”仕途,配合公安機關開展調查。要破解犯罪嫌疑人被“高舉輕放”的怪圈,紀檢監察力量在案件初發時就要主動介入。
  官員性勒索案還有另一種演繹模式——即被敲詐的官員連案都不敢報了,採取“花錢消災”的應對方式,形成受害者與不法分子的“默契”。這與前段時間爆出的小偷專偷官員辦公室、居所是一樣的道理。有所區別的是,被偷官員的財產,很多本身就是非法所得,屬於權力尋租換得的贓款;而遭遇性勒索的官員,其性醜聞本身不構成犯罪。不過,如果敲詐金額很大且“成交了”,就得調查一下被敲詐官員的錢是從哪裡來的了。
  涉及官員的刑事案件乃至民事案件,就算錶面看來與其職務行為沒有直接聯繫,也應引起紀檢監察部門的關註。我們應當時刻警惕權力扭曲法治的現象。即便官員在案件中扮演了受害者角色,他們仍然有動機操縱辦案進程。比起一起案件辦得是否合乎法治精神,有些官員更關心手中權力是否平安無事,“大權尚在”是他們維護自身利益的主要邏輯。基於此,每一起“高舉輕放”都必須追究,“受害官員”不正常的隱忍往往就是違法亂紀的信號。  (原標題:某些官員性勒索案為何出現“高舉輕打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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